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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45號
原      告  蔡翰輝 
訴訟代理人  蔡長益 
被      告  全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上益 
被      告  陳育胤 
訴訟代理人  謝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不在單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兩造車禍發生之地點在雲林縣口湖鄉,此即為本件的侵權行為地,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為共同管轄法院,即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