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60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瑛婷
被 告 連芝萱(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啓宏(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郁潔(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珮伶(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珊蒂(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連芝萱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連芝萱(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成年,原法定代理人溫倩倩之代理權消滅,然迄未據當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