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家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麻豆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依上訴標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887,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