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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調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許氏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3年度營司調字第144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調解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746,697元,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2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繳,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上開期日補正函暨其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