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徐聖芳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11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6 月20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99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