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 告 施昌邑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298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701元,及其中新臺幣49,998元自
民國113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