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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1日113年度營小字第337號宣示判決筆錄聲請更正錯誤,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113年度營小字第337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劉承宏」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承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