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514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被 告 政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福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相關證據,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