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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應楷勳  
            洪銘遠  
被      告  沈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5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65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