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住○○市○○區○○路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住○○市○○區○○路00號3樓
被 告 蔡承霖 住○○市○○區○○0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564號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洪季杏
通 譯 蘇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