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鄭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57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3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21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33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元自
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