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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84號
原      告  蔡金汝  

被      告  陳定彥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684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上午11時0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