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賴英香
被 上訴人 煥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煥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9月5日113年度營簡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