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嶸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棟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83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