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3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杜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379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419 元,及其中新臺幣108,002
元自民國113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餘額代償申請書、分攤表、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料明細表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
,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