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4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曾玟玟
被 告 翁正一
翁碧鳳
翁陳招治
翁慶龍
翁沛晴
翁家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