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包含計算至起訴前之利息)為新臺幣(下同)146,073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另依原告所提出之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管轄法院約定「甲方不履行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法院」,兩造就信用卡債務是否已有合意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之性質為何?原告起訴狀主張依雙方信用卡約定條款合意由本院管轄,與上開資料不合,如確定於本院起訴,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及理由依據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