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莊榮峰
被 告 蘿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蘭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553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4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5,601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
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可佐,原告主張上開
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
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