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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67號
原      告  清景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聞  

訴訟代理人  張奕晨  
被      告  趙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