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7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佑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郭生本
郭清和
郭保良
郭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就系爭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33元(計算基準及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