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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62號
原      告  陳英富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白河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吳界明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陳維瑜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被告抗辯有通行權存在部分,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