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62號
原 告 陳英富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白河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吳界明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陳維瑜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被告抗辯有通行權存在部分,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