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09號
原 告 李文福
被 告 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90,575元(含至起訴日已到期之利息),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應提出被告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