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麗、王**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10月24日止對被告王美麗之債權總金額若干(含利息債權,並應提出計算明細),並依該債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王黃阿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事實理由應詳細補正請求權依據:依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繼承登記資料,上開土地並非王黃阿梅之遺產,王美麗亦非繼承人,原告有何權利提起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