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7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堤卡企業社即趙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76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10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123 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書、
綜合債務明細表、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可佐,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