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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7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堤卡企業社即趙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76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10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123 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書、
  綜合債務明細表、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可佐,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