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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09號
原      告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因此,除法律為謀訴訟程序進行之便利,兼顧原告之利益,另有特別規定或合意管轄外,原則上應依上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承攬「華新麗華壓鋼廠修建工程」而向原告訂購預拌混凝土,原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已陸續向被告交付預拌混凝土並澆置完成,惟被告自112年7月6日起即未再給付貨款,迄今尚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328,665元,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並無特別管轄籍之情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公司址設臺中市,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