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82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曾紫晴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824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7 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267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 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
為止。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