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96號
原 告 崇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NG, JOSHUA HSIUNG CHUN
訴訟代理人 張玄
被 告 楊世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世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已調解不成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64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證據,併提出繕本乙份:
⒈提出支付命令所列「張嘉許」即為被告公司登記負責人「CHANG, JOSHUA HSIUNG CHUN」,應提出為同一人及張嘉許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證明。
⒉就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說明並應提出被告有構成不當得利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