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9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進行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