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穀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品雅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聲請人提起之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95,69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