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李榮川
李葉蘭
李榮發
李金蓮
李家柔
李鄭金桂
李宗憲
李政達
蘇李愼
陳李珠
袁李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李榮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李榮輝與被告就訴外人即渠等被繼承人李貧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系爭遺產,而原告代位李榮輝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李榮輝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原告另請求李榮輝、被告應先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因訴訟目的一致,則不併算價額。原告主張其債務人李榮輝對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9分之1,而系爭遺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所示,有系爭遺產土地登記謄本可查,以此為計算基準,李榮輝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59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4,5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88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 | | | |
| | | | | 依李榮輝應繼分比例9分之1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29,919元 (430.35×6,984元×7445/83100×1/9≒29,919元) |
| | | | | 108元 (0.89×12,200元×7445/83100×1/9≒108元) |
| | | | | 34,190元 (374.71×9,166元×7445/83100×1/9≒34,190元) |
| | | | | 230,776元 (288.47×7,200元×1/1×1/9=230,776元) |
| | | | | 28,875元 (342.83×8,461元×7445/83100×1/9≒28,875元) |
| | | | | 41,976元 (379.92×11,099元×7445/83100×1/9≒41,976元) |
| | | | | 8,715元 (86.68×10,100元×7445/83100×1/9≒8,715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