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岑凌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同段109建號第一類登記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龍珠(相對人吳岑凌之父)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