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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司小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振松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電信費,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