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8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莊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車禍過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就被告答辯狀所述車禍經過提出意見,並應提出起訴狀中所附現場圖所附註之「警方監視器所示」之警方監視器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