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4號
原 告 李立志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陳耀彬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調解筆錄顯示本侵權行為事件已經本院調解成立過,依成立內容原告已同意不再向被告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是原告本件起訴是否合法請自行斟酌,如仍堅持起訴,應先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