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40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小字第40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