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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4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許孟琳(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基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以許孟琳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訴訟繫屬前之114年5月24日業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查,是原告本件起訴係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其起訴有違法定程式,且無從命補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