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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0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黃保同(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日對被告黃保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起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4年7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黃保同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