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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56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曾友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分期付款明細:
編號
標的物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Redmi紅米Note13八核心智慧型手機(8G+256G 6.67吋 )
683元
2
POCO X6 Pro 八核心智慧型手機
(12G+512G 6.67吋)
2,763元
3
Samsung Galaxy A55(5G 8G+256G)
9,456元
4
OPPO A79(6.72吋 8G 256G )
1,540元
5
APPLE 2021 iPad9(10.2吋 WiFi 
64G 60W)快充線組
1,674元
6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10,000元
2,592元
7
Samsung A15(5G 6.5吋 4G 128G)
3,024元
8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20,000元
5,190元
9
Galaxy A15(5G 6.5吋 4G 128G)
8,595元
10
POCO X7 (5G 6.67吋 12G 512G)
9,3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