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7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達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4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提出繕本一份:
⒈被告最後繳款日期、金額及債務充抵明細,並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費用明細。
⒉對被告聲明異議狀所提出之時效抗辯之法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