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8號
原 告 洪承凱
被 告 邱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如欲繼續訴訟,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不繼續進行訴訟,原告應具狀撤回起訴),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取消本院所定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