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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陳怡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市○○○路000號5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