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59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蕭湘芸
被 告 林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2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