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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6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呂家麒  
被      告  莊雨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①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元、②新臺幣參仟柒佰參拾參元,及①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②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①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②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