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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68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蕭廣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資料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庭期日應提出起訴所請求之電信費之全部申請書原本到院供核對,另應於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就所主張各門號所積欠之電信費金額明細、補償金金額及其計算明細提出詳細之證據及計算明細到院(計算明細部分,另應就門號0000000000部分敘明被告於97年8月10日所申請之上開門號至104年4月24日續約「即原告所提出之104年4月24日該門號續約專案同意書之日期」前所積欠之電信費若干?併應提出證據;所積欠之專案補償金若干?(該門號原始之威寶電信申請書係記載自備手機,是否仍有專案補償款,應詳細說明),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庭期日應提出送達證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