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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 年度營小字第6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市○○○路○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蔡睿彬  住○○市○○區○○000號
           (現在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家銘  住○○市○○區○○000號
           (現在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小字第69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1月26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369元,及自民國①114 年5
  月28日起至民國114 年12月1 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1.775
  計算之利息,②114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
  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並自114 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