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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調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貴淵  
相  對  人  莊珮瑜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原告主張之侵
  權行為地(即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在嘉義縣番路鄉,而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花蓮縣,實際住所係在嘉義縣竹崎鄉,此有警方檢送之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及相對人實際住所均在嘉義縣,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