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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調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相  對  人  邱毅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位於本院管轄之臺南市新營區,向本院起訴,固非無見。但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設籍情狀,其已於113年7月9日自上址遷至高雄市路竹區,同戶籍尚有被告之父親及未成年女兒,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可認被告以該址為住所地之意思。茲因被告已未設籍台南地區,及本件請求之侵權行為地位於嘉義縣,亦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就本件應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及原告起訴時之意願,將本件移轉至被告現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