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6號
原 告 陳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文祥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訴訟標的為公同共有權,依該公同共有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由各共有人依持分各取得金額」內容不明確、不特定,於法不合,應補正各公同共有人就被繼承人陳定之財產應繼分各若干?並計算各共有人得如何分割為分別共有?及得各自分得之金額若干?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及法律依據到院(本庭已調取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案卷,原告可聲請閱卷,並影印相關繼承系統表,指明原告所提出之應繼分計算明細之證據),並應按全部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