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1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 告 林錦絨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174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 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 元,及其中新臺幣145,093元自民國95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26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現金卡帳務明細、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約款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