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鄭安雄
被 告 黃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9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本件因被告在監而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本件侵權行為地雖在本院轄區,惟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且被告目前在屏東監獄執行中(且被告於調解程序具狀陳明有意願調解並願意出庭),是本件應至屏東地院處理較為適宜,是原告亦可選擇不繳納裁判費(或自行撤回),另向屏東地院起訴較為方便,如原告在本院補繳裁判費,後續即由本院審理,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如欲出庭,本院將另通知原告繳納將被告由屏東監獄提解至本院開庭之提解費,併予
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